江苏能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能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民终1221号 上诉人***。 上诉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江苏能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古城路**。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能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商初字第0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1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