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17执199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三路**。组织机构代码:10295XXXX。
法定代表人田禾,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国卫仪食品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6848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卫仪食品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5561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国卫仪食品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二万二千九百六十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及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六元、公告费七百八十元,保全费三百零六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国卫仪食品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国卫仪食品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556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国卫仪食品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国卫仪食品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二万二千九百六十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及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六元、公告费七百八十元,保全费三百零六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