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17执19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三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0295XXXX。
法定代表人田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殷巧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中安政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教育局八楼。组织机构代码:55849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析通用仪器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安政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安政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普析通用仪器公司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05560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江西中安政通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普析通用仪器公司货款176550元,案件受理费,4496元、公告费780元,保全费1585元,共计1834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中安政通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析通用仪器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西中安政通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0556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普析通用仪器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中安政通公司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江西中安政通公司所应给付的货款176550元,案件受理费,4496元、公告费780元,保全费1585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