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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沅东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6598号 原告:青海沅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粮油区15棚A28号。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泉迪农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85号楼1**22层12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原告青海沅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泉迪农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金  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