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6598号
原告:青海沅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粮油区15棚A28号。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泉迪农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85号楼1**22层12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原告青海沅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泉迪农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金 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