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909号
原告:北京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58号永定镇政府度办公楼YD3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黄x富,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北京顺祥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零点截取1**515室。
法人代表:***,总经理。
原告北京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顺祥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需补充证据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本院已告知其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