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456号
原告:北京增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762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超,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臻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庄东侧(北京英特塑料机械总厂)4幢4层8046。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顺祥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1101-1103。
法定代表人:樊波平,职务经理。
原告北京增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臻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祥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增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增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增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