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25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贻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26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60352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435.2元、诉讼费4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2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保险、证券、缴纳税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并向其发送交车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交车。本院已按照拒执移送公安处理,但是公安以该车处置价值太低为由作退案处理。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金融机构账户、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已完成扣划9872.22元。
4.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按时来院申报财产。
5.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核实,但**无财产可供执行。
6.通过现场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7.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布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226执25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石洋颖
审判员吴菓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