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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宁海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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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4784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宁海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新桥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61474390X。
法定代表人:杨贻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海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海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查鹏程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赖建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