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216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然贝声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青平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城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城娣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922,277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216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城娣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22,277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申请撤回起诉,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城娣实业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城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22,2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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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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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