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然贝声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然贝声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娣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1625号之一
原告:上海然贝声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伯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广伟。
原告上海然贝声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娣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然贝声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卜文茜
书 记 员 王芙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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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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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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