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6864号
原告:上海然贝声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然贝声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已和被告上海城娣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然贝声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然贝声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俞佳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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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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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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