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民申5446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钢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健管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民终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林钢管公司以另案诉讼的管辖权异议书作为新证据提交,以证明被申请人亿健管道公司一审庭审时不承认收到五辆货车运送的钢管错误,该问题原审时已经审理,并根据双方的意见作出认定,且申请人已经对该事实另案提起诉讼,故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所提“被申请人对一审不认可由孙德贵签收的部分货物二审中又明确承认收到了货物,这部分货款二审没有审理认定”的再审理由,经审查卷宗材料,未发现被申请人亿健管道公司二审中明确承认孙德贵收到了货物的情况,二审判决亦未提及该情况,故该理由与在案的证据材料不符,无法予以支持。
美林钢管公司在本案一审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为2015年5月16日、2015年5月29日、2015年7月14日、2015年9月1日签订四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诉讼过程中并未作出更改,并未提及“没有加载在四份书面合同上的几种型号的钢管”的诉求,其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仅审理四份书面合同项下的货物买卖错误”的说法不能成立。本案一审庭审中,美林钢管公司将违约金和利息之和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月利率2%,且自2017年1月26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这在原审判决中予以确认,故所提“原审法院未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违约金的基数、起止时间错误”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系双方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后予以确认,再审申请所提“原审没有查明钢管的实际生产过程和工序”“提供送货单及送货司机作证”等理由均缺少充分的依据,均不是本案需再审改判的事由。
综上,美林钢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起
审判员 杜 磊
审判员 王宝恒
法官助理王磊
书记员王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