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81财保1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号:(2021)闽0181民初1550号】,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闽0181财保10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0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爱民
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