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民辖终45号
上诉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3民初2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盐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庆云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的有关精神,因原审被告杨某、李学桩、张某、赵某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裁定不再列明。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延军 审判员  韩金明 审判员  叶楠楠
书记员  杨照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