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1229民初1815号之一
原告:大化县帅腾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坡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MA5Q94EG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3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8211863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化县帅腾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2025年2月13日,原告大化县帅腾石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化县帅腾石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1.18元,减半收取计1350.56元,由原告大化县帅腾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