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5936号
原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东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678113156U。
法定代表人:王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丰魁,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盈南家园Ⅱ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6317749124X。
负责人:肖木军,经理。
被告:肖木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肖磊,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润城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广元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文化路东段会信用代码9151080074003058X0。
法定代表人:刘克伟,执行董事。
原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肖木军、肖磊、四川润城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肖木军、肖磊、四川润城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计7440元,由原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倩倩
书 记 员  贺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