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83民初679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冉冉,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东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丽,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小区50号楼。
经营者:**,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原告***与被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被告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冉冉,被告兴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告***与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等于2021年9月3日签署的承诺书;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兴盛公司、被告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8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在兴盛公司承建的书香名苑项目车库入口安装玻璃时不慎在钢架上掉落摔伤,后***被送往医院入院治疗,全部医疗费由***自己支付。2019年9月3日上午,伊庆杰拿着一份承诺书去医院找到***妻子董莉,说是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和**已经在上面签字盖章了,兴盛公司要求***也在承诺书上签字,不然的话保险公司不给报销医疗费,全部医疗费由***承担。同日下午,兴盛公司、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的员工联系***妻子董莉,让其在承诺书上签字,并称如今天不签字,公司无法盖章上报材料,医疗费保险公司不报销。因***的医疗费全部由自己支付,***妻子董莉担心医疗费无法报销,无奈之下其在承诺上签了***的名字,并让***在承诺书上按手印。兴盛公司、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等在***住院期间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让***签署的承诺书并不是***的真实意思且显失公平,侵害了***的合法权益。
兴盛公司辩称,一、原告在发生工伤后,书面向答辩人作出承诺,由答辩人为其申报工伤待遇后放弃因本次工伤再向答辩人主张任何权利,这是原告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答辩人未有任何欺诈胁迫行为,且该承诺书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通过原告承诺书中内容可以明确,原告即便向答辩人放弃主张权利,原告的各项损失由其实际用人单位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及**承担,原告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因此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承诺书未侵害原告任何权利,也没有法定撤销的理由,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撤销承诺书。二、原告向答辩人作出承诺的前提是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实质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肥城市建筑行业的特殊要求,由答辩人为进驻工地人员投保工地险,工人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事故发生后由答辩人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但不能因此认为原告工伤待遇均由投保单位即答辩人承担。况且答辩人将原告发生事故时的案涉工程合法承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对原告的工伤待遇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案涉的承诺书为原告及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承诺、**担保,共同向答辩人出具的,该份承诺明确载明原告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为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和**,答辩人没有任何责任,同时承诺书中也约定了如答辩人因此事承担责任可向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承诺、**追偿的事项,因此为减少诉累,也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应驳回原告诉求。四、原告依据承诺书,已经要求兴盛公司为其申报工伤报销手续,且已经向原告支付完毕,由此可见原告认可承诺书内容并已经行使相关权利,原告也应当履行承诺书中约定的义务,现原告因权利得到保障后再要求撤销承诺书,不履行承诺书中约定的义务,原告违背承诺书约定对答辩人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答辩人权益。
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8日10时30分许,***在肥城市书香名苑车库出入口安装玻璃时不慎从钢架上掉落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2021年8月8日泰安市中心医院诊断为:硬膜下血肿、颈椎滑脱、胸骨骨折、胸椎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右侧桡骨远端骨折。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9月3日在肥城市中医医院入院治疗。2021年9月3日兴盛公司向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的工伤认定申请,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泰工伤肥决字[2021]第4-45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之伤认定为工伤。2022年1月12日兴盛公司将社保报销的医疗费117630.97元支付给***。
另查明,2021年9月3日,兴盛公司工作人员为给***办理工伤手续拿着打印好的承诺书找***签订承诺书一份,***在承诺书中承诺:在收到肥城市社会保险事业处工伤科支付给兴盛公司扣除因此事件花费的费用、经济损失以及政府应罚款费用后的工伤待遇,放弃向兴盛公司追究其他经济补偿权利,并自愿放弃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不向兴盛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并承诺放弃任何主张权利,不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如违反以上任何一项约定或承诺,双倍无条件返还收到的全部款项。保证在签署本承诺时,***、董莉代表***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已清楚了解自己在承诺中的权利和义务,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承诺。***要求的其他费用一律由劳务公司承担,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以及连带保证赔偿责任。该承诺书由***在承诺人处签字并按手印,由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在承诺单位处加盖公章,由**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按手印。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涉案承诺书是兴盛公司以为给***办理工伤手续为由,由兴盛公司出具,由***在空白处签字后形成的,该承诺书未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故***请求依法撤销***与兴盛公司、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于2021年9月3日签署的承诺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与被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被告**于2021年9月3日签署的承诺书。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被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肥城市钰海建材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维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