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润城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25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东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勇,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润城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文化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克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木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上诉人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润城伦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木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3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潇男
书 记 员 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