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3560号
原告(反诉被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东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勇,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肥城市安临站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凡杰,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阳,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安临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乙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男,该安临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肥城市安临站镇***村民委员会、被告肥城市安临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肥城市安临站镇***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均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肥城市兴盛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按反诉原告肥城市安临站镇***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翟春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