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6民初1405号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对原告***、***、***、***、***、***、***与被告福建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尤溪县管前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闽0426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9)闽0426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第十九行“参照2018年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年标准计算,本院认定死亡赔偿金为14,617元/年×20年=292,340元”补正为“参照2018年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21元/年标准计算,本院认定死亡赔偿金为17,821元/年×20年=356,420元”。 (2019)闽0426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第四行“以上损失合计377,854.50元”补正为“以上损失合计441,934.5”。第十一页第十二行“合计377,854.50元”补正为“合计441,934.5”。第十一页第二十七行“计377,854.50元”补正为“计441,934.5”。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