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02民初1751号
原告:厦门市鹭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天安路**之**工业厂房**B-3。
法定代表人:陈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远和,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林,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奥亚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宏利大厦裙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广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鹭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遥公司”)与被告福州**奥亚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鹭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鹭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奥亚公司支付工程款109800元及滞纳金123552元(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实际应以208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4月1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奥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鹭遥公司与**奥亚公司签订《福州市**奥亚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体检中心CT机房辐射防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鹭遥公司承建**奥亚公司体检中心2间CT和1间DR机房辐射防护工程,合同总金额为208000元。**奥亚公司分别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40%的定金计83200元;工程施工安装完成经双方验收合格并签收《安装验收移交单》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计104000元;**奥亚公司设备投入使用后经**奥亚公司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合同余款10%计20800元。如**奥亚公司未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天,则按照合同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依此累加。2018年7月18日,**奥亚公司转账支付第一笔合同款83200元。鹭遥公司于2018年8月进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鹭遥公司根据施工情况及**奥亚公司要求增加了部分施工项目,增补款项为85000元。2018年9月,案涉项目施工安装完毕。2019年4月15日,双方签收《安装验收移交单》,确认案涉项目验收合格。2019年4月19日,**奥亚公司委托的厦门亿科特检测技术有限该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确定案涉项目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但**奥亚公司仅于2019年8月9日、8月28日各支付50000元,尚欠1098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鹭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鹭遥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奥亚公司支付工程款109800元及违约金32610.6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实际应以109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奥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鹭遥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与**奥亚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福州市**奥亚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体检中心CT机房辐射防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福州市**奥亚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体检中心2间CT和1间DR机房辐射防护工程。合同总金额为208000元,**奥亚公司应分别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40%的定金计83200元;工程施工安装完成经双方验收合格并签收《安装验收移交单》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计104000元;**奥亚公司设备投入使用后经**奥亚公司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合同余款10%计20800元。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及设计要求增加工程量的以设计图纸或工程联系单(或工程签证单、或增补协议)作为增减依据,增补工程量则按合同附件清单产品固定单价以实结算。如**奥亚公司未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每延误支付一天,则按照合同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依此累加。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2018年9月16日,双方签订《增项预算表》,最终确认工程增量部分的工程款共计85000元。2019年4月15日,双方签订的《安装验收移交单》载明:“福州市**奥亚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体检中心CT机房辐射防护工程(含增补),按合同内容、工程量清单要求,现已完成该体验中心2间CT和1间DR机房辐射防护工程施工安装。经自检合格,请相关单位给予验收。”鹭遥公司在“施工单位验收意见”处加盖公章,**奥亚公司在“建设单位验收意见”处加盖公章。2019年4月19日,厦门亿科特检测技术有限该公司根据委托单位福州**奥亚综合门诊部的委托,对检测项目“X射线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检测类别为“验收检测”,检测结果评价为“根据GBZ130-2013、GBZ165-2012标准,福州市**奥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台X射线诊断设备在开机正常工作时距其对应机房屏蔽体外工作场所周围的X-y年有效剂量约束值和辐射剂量当量率均符合标准要求。”检测报告编号:×××52。2019年6月4日,鹭遥公司向**奥亚公司开具了三张金额共计29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7月18日,**奥亚公司向鹭遥公司转账83200元,汇款摘要为“辐射防护工程第一笔合同款(总金额40%)”。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28日,**奥亚公司各向鹭遥公司转账50000元,共计100000元,汇款摘要均为“防辐射工程款”。
本院认为,《福州市**奥亚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体检中心CT机房辐射防护工程施工合同》《增项预算表》均系鹭遥公司与**奥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鹭遥公司完成了案涉项目的施工,且经检测合格,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奥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奥亚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鹭遥公司诉请**奥亚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098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鹭遥公司自愿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减为以尚欠工程款109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奥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州**奥亚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鹭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9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9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标准,从2019年4月1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计1574元,由福州**奥亚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跃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厚鑫
书 记 员 金雪芳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