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02民初111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不详。 被告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经济园区德力西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