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5137号
申请人: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创优路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742341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退休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榆林市鑫钰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阳光城2号楼3单元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79079821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沙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86966471G。
负责人:***,厂长。
原告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林市鑫钰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申请人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榆林市鑫钰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名下的存款6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由青岛洪丰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榆林市鑫钰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名下的银行存款6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