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02执2404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创优路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742341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退休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榆林市鑫钰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阳光城2号楼3单元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79079821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鑫钰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鲁E×××××车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