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02执2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创优路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742341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退休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榆林市鑫钰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阳光城2号楼3单元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79079821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海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鑫钰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和12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较小。 3、被执行人榆林市鑫钰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返还申请执行人50型钻机设备的义务。涉案设备在被执行人榆林市鑫钰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榆林市鑫钰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要求其返还涉案设备,因未查找到涉案设备,被执行人至今未返还。 4、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2010年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汽车一辆,该车查无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措施。 5、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6、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榆林市鑫钰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榆林市鑫钰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4957600元,被执行人榆林市鑫钰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50型钻机设备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2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