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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太和驾校与绵阳市倍儿轿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顺洁清洁汽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网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天池汽车修理厂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绵民终字第6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台县太和驾校。住所地:三台县北垻镇樟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倍儿轿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顺洁清洁汽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文武中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网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科华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台县天池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三台县北垻镇王家桥。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上诉人三台县太和驾校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5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7元,退还上诉人三台县太和驾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