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于2019年6月28日经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从2019年7月起,申请人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每月向申请人成都网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欠款不低于5000元;
申请人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须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申请人成都网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18个月内付清全部设备款及服务款,共计372810元;
如申请人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还款,申请人成都网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申请人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支付之日起就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权利义务就此清结,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调解费1779.30元,由成都网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调解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账户名: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开户行账号:11×××7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成都网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经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