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81民初563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翔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翔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山后村钻石水岸名城A地块6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065399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9年9月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偿还款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