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民终2523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闽06民终25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闽06民终2523号民事判决书中“***”补正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