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民终2523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闽06民终25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闽06民终2523号民事判决书中“***”补正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