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10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红,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454239A。
法定代表人:郭胜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裕,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山后村钻石水岸名城A地块6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81770653999P。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强,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莲花路禾祥佳园7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35692167F。
法定代表人:王长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正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泉州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崇福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4028。
法定代表人:蔡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06.80元,减半收取4690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丽卿
审 判 员 曾聪明
人民陪审员 林文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甘馨韵
书 记 员 陈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