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10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红,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454239A。

法定代表人:郭胜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裕,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山后村钻石水岸名城A地块6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81770653999P。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强,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莲花路禾祥佳园7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35692167F。

法定代表人:王长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正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泉州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崇福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1824028。

法定代表人:蔡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江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06.80元,减半收取4690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丽卿

审 判 员  曾聪明

人民陪审员  林文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甘馨韵

书 记 员  陈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