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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漳浦比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民终2475号 上诉人:漳浦比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事业单位,060399359,地址:中国漳浦县绥安镇。 诉讼代理人:***,13506199410925031,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男,1980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诉讼代理人:***,13506200710320854,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福建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业单位,705394644,地址:中国漳浦县绥安镇。 诉讼代理人:***,13506200010591104,福建觉岸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漳浦比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3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或申请减缓免未获准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漳浦比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