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漳州仂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民辖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仂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郭文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审被告:福建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陈岳雄。
上诉人漳州仂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仂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福建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民初2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仂山公司上诉称,***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标的金额31201879元系其为使本案达到一审法院受理范围而捏造的,一审法院单以其起诉金额,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漳浦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其系主张原审被告仂山公司、佰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而提起本案诉讼。仂山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时均主张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系针对本案的级别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确定,至于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真实充分,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本案中,***起诉主张尚欠工程款3120.1879万元及暂计违约金100万元,并提供了初步证据,其诉讼请求金额可以确定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并据此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应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属于实体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椰枫
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
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翁云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