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浦绿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3民初678号
原告:漳浦绿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福建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漳浦绿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漳浦绿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浦绿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7元,减半收取计4443.5元,由漳浦绿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