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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鄂东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02民初1491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2001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鄂东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负责人:***。 原告徐某诉被告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鄂东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25年4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