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5民初13097号
原告:湖北汇亚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区卡子门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汇亚润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汇亚润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汇亚润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