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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宁德市某甲有限公司;宁德市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902民初6044号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统计信息大楼三至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 被告:宁德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瀚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某甲有限公司、宁德市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