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1143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王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欲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9元,减半收取计1104.5元,由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廖小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