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8944号之二
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隔门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536870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锦昌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5855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方光娟,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
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方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计2158元,由**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美 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