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55号 原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锦昌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5855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65号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30281Q。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计8070元,由原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  海  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