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5民初2120号
原告:福建国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西园工业区漳龙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570973509J。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斌,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锦昌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58554L。
法定代表人:陈频枥,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国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国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国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国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国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