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开、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6187号
原告:**开,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峰,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锦昌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58554L。
法定代表人:陈频枥,执行董事。
原告**开与被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兴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开与兴岩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月30日解除;二、判令兴岩公司支付**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5571.36元;三、判令兴岩公司支付**开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8892.84元;四、判令兴岩公司支付**开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453.19元。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5日,**开入职兴岩公司并担任由该公司负责施工的龙岩市远洋·山水(雍璟台)二期项目部施工员一职。2022年1月30日,兴岩公司在远洋·山水(雍璟台)项目工作群(工作群名称:“栋号长群”)发出内容为“项目基本全部落架,明年只需留少部分管理人员收尾,没有另行通知上班的要自己找工作了”的通知,随即**开被辞退。之后,**开多次找到兴岩公司要求其作出调岗等工作安排,但兴岩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作出任何处理。2022年4月29日,**开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向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6月2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岩劳仲〔2022〕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开与厦门力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力泰公司)签订了《简易劳动合同书》,兴岩公司并无与**开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和意思表示,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因此,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开的全部仲裁请求。
综上,**开认为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兴岩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远洋·山水(雍璟台)二期工程项目由兴岩公司负责施工建设。2020年5月15日,**开在前述工程项目中担任施工员。2020年5月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兴岩公司向**开代发工资,并由案外人王云芳、沈林华等每月支付**开190元。2022年1月30日,兴岩公司在远洋·山水(雍璟台)项目工作群(工作群名称:“栋号长群”)发出内容为“项目基本全部落架,明年只需留少部分管理人员收尾,没有另行通知上班的要自己找工作了”的通知。之后,**开未再到龙岩市新罗区远洋·山水(雍璟台)二期工程项目施工。
2022年4月29日,**开向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开与兴岩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22年1月30日解除,并要求兴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5571.36元等。2022年6月2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岩劳仲〔2022〕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开与力泰公司签订了《简易劳动合同书》,兴岩公司并无与**开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和意思表示,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合意。据此,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开的全部仲裁请求。2022年6月21日,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开送达了前述裁决书,**开不服该裁决并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0年5月15日,案外人力泰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开(乙方,劳动者)签订一份《简易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从2020年5月15日至乙方完成劳动任务为止。甲方安排乙方在雍璟台二期从事项目部施工员工作,其职责是按要求完成施工。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9000元,甲方于每月25日前通过银行代发方式支付乙方全部工资,工资已包含各种奖励和津贴。同日,**开向力泰公司出具知情反馈书和工人进场承诺书。前述知情反馈书载明**开于2020年5月15日开始在雍璟台二期施工项目工作,属于力泰公司项目部施工员,总包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力泰公司)申报工资,已清楚每月在工资支付专栏核对自己工资。
以上事实,有**开提供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收入交易明细、工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工作照片、《简易劳动合同书》、知情反馈书、工人进场承诺书、岩劳仲〔2022〕80号《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本案中,**开与案外人力泰公司在2020年5月15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案外人力泰公司安排**开至雍璟台二期项目处从事施工员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发放工资。合同有效期自该合同订立时起至**开完成劳动任务时止。同时,**开在同日向案外人力泰公司出具一份“知情反馈书”,表明其属于案外人力泰公司施工班组的工人,工资由总包单位兴岩公司代发,工资由案外人力泰公司申报。由此可见,兴岩公司并无与**开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和意思表示,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合意。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而**开以前述法律关系为据主张的各项诉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兴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