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特22号
申请人: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岩溪镇锦昌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58554L。
法定代表人:陈频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晨,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扬,男,199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申请人:***,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申请人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岩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江**
审判员 陈远景
审判员 张文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艳红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