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4127号 原告:***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告: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