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执复14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西路10号13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路濠头路段宏兴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趣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梅花新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复议申请人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302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复议审查中,复议申请人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复议申请书称,复议申请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撤销(2022)粤13执复145号案件。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艳 琳
审 判 员 龚 敏
审 判 员 徐 耀 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元 红
书 记 员 欧阳清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