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02民初13967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崇焕中路183号1407室。
法定代表人:邓顺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华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996元并从立案之日起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4、5月份经被告***安排去到被告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位于清城区清远德晟大厦建筑工地进贴砖工作,双方约定以工程量为单位结算。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合计欠原告28966元,当时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于2019年7月22日签署一份《欠款凭证》,之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支付了21970元,余下欠款6996元拒绝支付。以上欠款合计人民币6996元,现已超出付款期限,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通过打电话及微信方式要求支付欠款,但最后都一拖再拖,诸多藉口,毫无诚信,推卸责任,甚至故意失联,至今分文未付。综上所述,被告的拖欠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2019年我把涉案工程(贴砖)转包给原告做,后来我拿不到工程款,我就写了一张28966元的结算单给原告。去年我带原告去华坤公司拿了21970元,剩余6996元未支付给原告。因为原告贴的砖有些要修补、返工,华坤公司就扣了3000多元,我实际还欠原告3500元。华坤公司已经不欠我的钱了,华坤公司付完了全部工程款给我,本案结算单上的欠款是我欠原告的。
被告华坤公司辩称,结算单是原告和***之间的纠纷,与我司无关,我司与***之前应付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贴砖的工程是我司分包给***的;因为原告没有贴好砖,我司就在应付给***的工程款里扣除了3000多元,我司用这3000多元另外请人返工补修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抗辩主张因原告贴的砖在双方结算之后出现空鼓等质量问题,导致需要返工修补,但原告并没有进行返工修补,最终导致华坤公司在应付被告***的工程款中扣除了返工修补费用3000多元。因此,扣除该3000多元后,被告***主张其目前只欠原告3500元左右。原告则认为双方确实约定过如果贴的砖有空鼓等问题需要进行返工修补,如果没有返工就扣钱,但是不存在被告要求了其返工其不去返工的事实。因此,其认为被告***目前尚欠其6996元。对于该争议事实,被告***提供的其与华坤公司的结算确认书显示,***需承担外墙修补费用2450元、0.7%保险分摊2042.85元、修复窗框1800元。根据该结算确认书、两被告的陈述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认为可以认定在原告与被告***结算后,原告所贴的部分砖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进行返工修补,但原告没有进行返工修补而被华坤公司扣除了2450元修补费用。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与被告***先前已约定原告贴的砖有质量问题的需进行返工,没有返工就需扣除返工费用。因此,原告请求的欠款6996元应扣减2450元返工修补的费用,故本院认定被告***目前尚欠原告4546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54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本案立案之日(2021年9月3日)起计算至该4546元得到清偿之日止。此外,由于华坤公司将涉案贴砖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被告华坤公司应对被告***负担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454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9月3日起计算至该4546元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应由被告***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金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泳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