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2529号之一
原告:福泉开发区科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经济开发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55027484T。
法定代表人:舒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焱峰,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尚秋,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崇焕中路183号1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98106384。
法定代表人:邓顺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文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三江度假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9030236X1。
法定代表人:章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祖敏,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原告福泉开发区科恒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甘祖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福泉开发区科恒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泉开发区科恒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甘祖敏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泉开发区科恒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保全费1087元,合计2372元,全部由原告福泉开发区科恒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宗 霏
人民陪审员 刘 海
人民陪审员 高 贵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游晓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