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鑫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6民初3761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金鑫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方正科技园建材基地1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371077。
法定代表人于双喜。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被告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崇焕中路183号1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981063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金鑫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上述两被告价值人民币698015.96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98015.9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