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881民初830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2日出生,地址: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崇焕中路183号14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国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86号1栋1401-1403室。
法定代表人:*家斌。
被告:*开平,男,汉族,1990年8月11日出生,地址: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8.5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