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特46号 申请人: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申请人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机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润达机械公司申请:1.撤销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隐瞒了2019年6月份社保缴费记录,导致裁决书认定2019年6月工资数额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润达机械公司不应支付***加班工资,2019年6月工资数额认定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润达机械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8日,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仲裁委)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5819号仲裁裁决:一、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至十九日期间工资八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二、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至六月十九日期间三十二点五小时延时加班工资三千六百四十二元二角四分;三、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至六月十九日期间十一天休息日加班工资一万三千一百四十九元四角三分;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通州仲裁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事实问题作出的认定和实体裁决,不超出通州仲裁委行使裁量权的合理范畴。通州仲裁委的审理程序并无违法之处。润达机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任何一种情形。 综上,润达机械公司主张的撤销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