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4218号
原告: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卡梅尔彩印厂,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17号2层1号。
负责人:***。
原告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卡梅尔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潘黛